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支持以下科技创新活动:

(一)科技、经济和社会等发展战略、规划、路径与政策制度研究;

(二)自然科学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三)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装备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四)创新型企业建设和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及科技创新试点示范;

(五)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基础能力建设和机构运行经费;

(六)科技交流与合作;

(七)科技创新奖励;

(八)资助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标准制定;

(九)科技创新贷款贴息和科技保险的保费补贴;

(十)配套资助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十一)其他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