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科技重点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公共投资计划。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科研机构科研用房建设工程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科研机构基本建设工程中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减半征收;科研机构改制并迁建的,其原使用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