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港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港口管理工作。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港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