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营运资质船舶、车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车辆提供服务,不得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重线或者核定载货量配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