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范围、收费标准、办事流程、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