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二)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港口码头、储罐、环保设施、消防设施等固定设施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以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五)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