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