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