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八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挤占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安排非专业技术人员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抽调或者借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从事与农业技术推广无关的工作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