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