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挤占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安排非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抽调或者借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从事与农业技术推广无关的工作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