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草原的,由用地单位依法支付草原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每一个需要安置的牧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所征用草原前5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至15倍。

国家建设使用全民所有草原,使原使用单位和个人受到损失的,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