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在草原上进行借场放牧、采集野生植物、勘探、施工、打井、开矿、采石、取沙、架线、铺设管道、兴建临时性生产设施等作业和活动,除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征得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同意;

(二)领取自治旗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

作业许可证》,借场放牧、赶运牲畜的除外;

(三)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草原养护费;

(四)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作业,使用准许使用

的工具;

(五)采取措施,保护草原植被,保护畜牧业生产和牧

民生活设施。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