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第三章 实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有利于循环经济的措施:(一)企业内部推行清洁生产,对容易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原材料或者能源,限期更换可替代的原材料或者能源;(二)优先采用可利用的废物,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副产品及废物综合利用率;(三)对产品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降解的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鼓励企业之间进行产业整合和物质能量优化集成,延长产业链并形成生态工业链条。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