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规划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紧急疏散用地。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