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