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防、安监、园林绿化、价格、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