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