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五)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