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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