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本市设立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