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消防、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视频监控等器材和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有效。轨道交通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相关系统连接。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与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乘客告知第一款所列器材和设施设备的位置、使用方式,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提高乘客应急救援意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