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投诉。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或者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申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