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导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