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控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噪声、扬尘等污染。
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应当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有关部门在批准时,应当严格控制占地面积、限定占用期限。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批准期限届满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建设期间的道路维护工作,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恢复。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