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轨道交通的地下建设不得损害上方土地使用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地下、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轨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造成损害,保障其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