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予以补偿。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含地下空间)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给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