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从事物业开发、广告等综合开发活动,其收益应当纳入本市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综合开发应当与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