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从事物业开发、广告等综合开发活动,其收益应当纳入本市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综合开发应当与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