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向市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二)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选址及周边地理环境的说明;(三)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四)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充的材料。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