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二条已废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或者转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向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