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转让、出租、转借。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