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维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