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办学的;(二)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三)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四)出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