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办学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
(四)出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