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