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