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