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扶持第三十六条有效企业每年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培训经费,职工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专项用于职工培训。用于职工培训的经费列入成本。企业职工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税务、劳动行政部门检查,设有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还应当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