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毕业生就业人数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