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财政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由乡镇财政机构负责。乡镇财政机构具体负责预算编制管理、乡镇居民补贴资金发放、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和乡镇债权债务管理、组织协调收入征收以及乡镇单位财务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