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县乡财政收入级次和支出责任;按照财政管理制度要求规范乡镇财政机构建制和人员配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加强对乡镇财政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乡镇财政机构人员的业务素质。

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其职责加强对乡镇财政管理活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