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财政资金第二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支持、指导和监督。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助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村级会计管理等制度,并对其使用财政资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