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