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四十条已修改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分类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可以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就地消纳处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点由县级相关部门统一确定和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