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