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汽车租赁服务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汽车租赁服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二)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三)不得将承租车辆抵押、变卖;(四)不得将承租车辆转交给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五)不得擅自转租或者利用承租的车辆从事其他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