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的;(三)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的;(四)其他可能破坏古民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活动的。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