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的;

(三)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的;

(四)其他可能破坏古民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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