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民居上刻划、涂污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