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民居上刻划、涂污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