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城市管理或者城乡规划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