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古民居的修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饰。古民居的修缮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